根据财政部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》(财会〔2018〕10号),江苏省财政厅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《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》(苏财规〔2018〕22号)规定,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范围如下:
官方解释:
继续教育对象为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,包括我省行政事业单位、企业、社会团体、其他组织以及在苏部属企业、省属企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,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。
特别解释:
1、从事会计工作,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,需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。
2、从事会计工作,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,需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。
3、未从事会计工作,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,需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。
4、未事会计工作,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,不需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。
5、具有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(现已取消考试)得人员,若未从事会计工作,或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,则不需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。